广东省云计算应用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广东省云计算应用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Guang Dong Cloud Computing Industry Association Org.)。网址:http://www.gdccia.com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云计算相关产业在广东省投资兴办,经广东省或各地级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以及广东省相关科研院校、事业性关联机构等自愿发起组成的,以促进广东省云计算应用发展为宗旨的联合性、专业性、非盈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促进广东省云计算应用发展为宗旨。以促进技术创新、促进企业发展、促进产业应用、促进商业模式、促进产业政策、促进会员与会员交流合作、促进企业与政府的协作、促进政产学研用协调发展为主要的服务业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广东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和广东省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
第六条 本会的办公住所广州开发区连云路2号601房。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促进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政府之间、企业与院校、企业与金融机构、以及研究机构之间的关系,促进交流合作,促进产业发展,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二) 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编辑信息刊物,搜集市场信息,宣传、推广广东省云计算产业信息,开展业务培训;
(三) 开拓投资融资渠道,帮助企业增强发展能力;开展招商引资、经济考察、展览展销、经贸合作等商务服务,促进企业发展和广东经济发展;
(四) 为会员企业排忧解难,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向政府反映会员的合理诉求;
(五) 加强会员诚信自律建设,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公平竞争和经济秩序;
(六) 接受广东省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
(七) 开展会员联谊活动。
以上条款,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规定明确规定须有关部门批准或委托方可开展的活动,应当依法按规定办理。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构成。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不吸收个人会员。本会会员企业须为广东省云计算相关产业企业,持有广东省或各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无不良经营记录,或在广东省内依法注册的科研院校和事业单位。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持有广东省或各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或相关事业单位营业执照;
(四)单位经营情况良好;
(五)填写本会入会申请表。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出入会申请;
(二)填写入会申请表;
(三)由理事会审核通过;
(四)发给会员证;
(五)定期将新入会会员名单报常务理事会及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自由退会;
(五)对本会工作的建议和监督权。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本会名誉职务。本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有关知名人士为本会顾问或名誉职务,但不具备会员身份,不具有表决权。有关名誉职务聘请,应由理事会提出,会员大会通过。
第十四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七条 会员的除名由理事会审议后,提交会员大会表决。对会员的除名,须有全体半数以上会员通过方可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八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制订或修改章程;
(三)制订或修改会费标准;
(四)制订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五)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长、监事;(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六)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七)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八)对本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九)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决定终止事宜;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员大会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召集。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的过半数通过。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由全体监事签名确认,并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二十二条 本会选举方式制订或修改章程、会费标准,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长、监事须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正式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者另选他人、也可以投弃权票。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换届选举工作由上一届理事会负责,新一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候选人,由上一届理事会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在充分酝酿协商的基础上,由上一届理事会全体理事过半数通过表决产生。如果上一届理事会未能按规定产生新一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候选人或过半数理事不能履行职责,则应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由上一届理事会或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直接推选候选人的形式产生。会前监事会必须对会员资格进行审核,确认选举的合法有效性。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由会长、副会长、理事组成(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或会员代表数的三分之一),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本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本会的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决定本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本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七)制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八)决定新会员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九)决定本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十)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由监事签字确认,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人数在50人以上的,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组成。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第一、三、四、五、六、七、八项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五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常务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由监事签字确认,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可以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监督会议程序有效性和表决结果合法性,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会员大会决议情况,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监事会工作情况,有权向理事会提出建议或向登记管理机关反映情况。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 本会根据需要可设立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对常务理事会负责。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按章程规定经常务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报常务理事会审核;
(二)部署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处理章程规定的其他事务;
第三十一条 会长办公会议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会长办公会议须有半数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全体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长办公会议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常务理事公告。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会长办公会议成员可以提议召开会长办公会议。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依照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会长、副会长、选任制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不得来自于同一单位。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会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选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单位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三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负责秘书处和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
(三)监督、协调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秘书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作为理事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届中增补或变更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选举工作由本届理事会负责,增补或变更的候选人由本届理事会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产生。本会届中理事、监事的变更和增补必须向全体会员公告,并经会员大会认可。常务理事的变更和增补必须向全体理事公告,并经理事会追认。并及时填写《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会会长(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本会会长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会长的,会长单位应提前2个月书面报告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可推荐其他相应人选作为会长继任人选。理事会在收到会长单位报告后,应在30天内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研究,并提交会员大会无记名投票选举。
会员大会通过会长变更后,本会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材料。
第五章内部管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本会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的经费审批权限由理事会审议核定。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本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四条 本会每年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审计结果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四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七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捐赠方、会员、监事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捐赠方、会员、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四十八条本会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九条 本会的印章管理
(一)本会所有行政公章均由秘书处确定专人保管。本会财务专用章和隶属单位所有财务专用章由财务部确定一名人员保管。公章只用于本会的公务活动,未经领导批准,保管人不得擅自用印,不得将公章私自带出。公章保管人外出或休假,由本会领导另行指定专人代管。
(二)因工作需要盖本会公章和下属机构印章,必须填写《印章使用审批表》,经秘书长或常务副秘书长签字同意后方可盖章(凡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因故当时未签,事后交秘书长或常务副秘书长补签,以便最后确认)。公章保管人应妥善保存《使用印章审批表》,以备查考。使用部室印章,由分管领导审核把关,只允许在本会内部业务范围内使用,不得对外使用。
(三)不得在空白凭条上盖章,特殊情况必须在空白凭条上盖章的,必须经本会领导批准,由专人负责并在事后将使用情况作出说明并作书面备案。
(四)本会印章、秘书处印章及财务专用章的使用审批权限由本会理事会审议核定。
第五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会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检材料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
第五十二条 重大活动备案报告。本会开展重大活动如召开会员大会,修改章程,涉及领导机构及负责人的选举,法定代表人和常务副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变更等会议;举办大型研讨论坛,组织展览展销活动,创办经济实体,参与竞拍、投资或承接大型项目,开展涉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活动,接受境外1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的捐赠或赞助,发生对本会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等,应提前30天向登记管理机关作书面报告,并自觉接受相关业务指导单位的指导;本会重大事项备案报告均采用书面形式,主要内容包括:活动的内容、方式、规模、参加人员、时间、地点、经费等方面。
第五十三条 评比达标表彰备案。促进会开展面向会员及会员以外的对象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须提前60天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十四条信息披露工作。本会如有重大决议,开展重大活动的,必须根据实际情况通过本会网站、电子邮件、平面媒体等方式将活动的内容、方式和程序向会员单位进行公告,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使本会规范运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党建工作
第五十五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支持开展党建工作,将党建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十六条 本会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符合建立党组织条件时,及时申请建立并开展党的活动;尚未达到建立党组织条件时,支持通过与其他全省性社会组织联合建立党组织、接受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指导,或以先行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方式开展党群工作,并做好联系职工群众、培养推荐入党积极分子等工作,积极为建立党组织创造条件。
第五十七条 党组织是党在本会中的战斗堡垒,基本职责是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教育管理党员,引领服务群众,推动事业发展。紧紧围绕党章和《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赋予的基本任务和重点任务开展工作,保证本会正确政治方向。
第五十八条 在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时,本会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办理党组织的变更或撤销手续,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七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六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一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
(四)因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六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通过。
第六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9年 12月31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